洁净车间厂房的防火设计要求-清阳工程
随着医药、电子、食品等行业的迅猛发展,这些行业对于厂房的建设、生产工序的安排以及生产环境的营造等方面的要求愈发严苛。洁净厂房作为解决医药、食品、高精密性仪器无菌无尘生产的必要前提保障,其防火设计的重要性绝对不容小觑。
随着医药、电子、食品等行业的迅猛发展,这些行业对于厂房的建设、生产工序的安排以及生产环境的营造等方面的要求愈发严苛。洁净厂房作为解决医药、食品、高精密性仪器无菌无尘生产的必要前提保障,其防火设计的重要性绝对不容小觑。
通常来讲,新建的洁净厂房往往有着极为严格的消防安全要求加以控制,并且一般而言,洁净级别越高,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也就相应越高。洁净厂房的防火设计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各项要求,然而,鉴于洁净厂房内部生产工艺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洁净室(区)自身的独特性质,在防火设计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规定和需求。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将洁净厂房的火灾危险划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火灾危险性分类的举例情况详见表4-9-1。在洁净厂房内部,当同一座厂房或者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活动时,该厂房或者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当依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来确定。
二、建筑材料及其燃烧性能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必须为不燃烧体,并且严禁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小时,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小时。
2)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中,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并且要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6小时。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当采用非燃烧材料进行紧密填塞。
3)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4)洁净厂房的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222—1995)的规定,装修材料的烟密度等级不应大于 50,材料的烟密度等级实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7—2007)的有关规定。
三、建筑材料及其燃烧性能
为了缩短管线距离、降低能耗、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也为了有利于生产管理,医药工业制剂厂房通常会将生产、仓储、配套公用工程以及生产管理、质监中心等有机地组合在一栋综合建筑体当中。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按照不同的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来清晰地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
(一)一般要求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适宜采用单层厂房的形式。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 3000㎡,多层厂房应为2000㎡。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每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疏散距离等均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二)其他要求
1)防火分区之间应当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对于单层厂房(甲、乙类除外),如果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在设置防火墙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防火卷帘并加以喷淋保护的方式来进行分隔。
2)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当喷淋保护等级按照严重危险级进行设置时,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可以扩大一倍。
3)丁、戊生产厂房在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受限制,如果只是局部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增加的面积可以按照该局部面积的一倍来计算。
4)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与其直接服务的生产区域应当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大型集成电子厂房的回风夹层可以计入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对于带有剧毒、有害菌体、病毒、放射性物料,以及其他不能使用水作为灭火剂来灭火的工位区域,应当设置专门的防火分隔单元。
5)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其洁净生产与非洁净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实现完整分隔。隔墙应当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当隔墙上设置观察窗时,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小时。穿过隔墙或楼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当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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